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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峡南煤矿出安全生产新规强化追责
作者: 王学文 发表时间: 2017-04-26 11:27:13 浏览次数:
      本网讯  为确保企业安全投产,近日,龙门峡南煤矿针对当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台了《2017年安全生产补充管理办法》,强化追责赔偿,严管现场安全,确保安全生产不懈怠、不减力、不放松,坚决实现2017年的安全工作目标。
      该矿今年的安全补充新规,与以往的安全管理制度相比,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责任明确,分工到位。各单位责任区域内的故障,本队不能处理而申请其他连队协助处理的,由责任单位承担工资;相关业务部门未派人参加指导故障处理的,处罚部门负责人200 元/次;处罚接收通知的单位100 元/次。二是“二.二”追责,具体到人。同类事故发生二次以上或影响生产二小时以上,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处理或指定专人到现场与连队一起处理故障,否则视情况大小,处罚部门负责人200~500 元/次。三是限时影响,细化承包。对各单位每月生产影响时间进行限时承包制度。各单位影响时间未超过规定包干时间的,按100 元/小时奖励,超出的按200 元/小时进行处罚,其中主要队管人员承担100元/小时的处罚,按(队长、书记、主要技术员)2:2:1 比例分配,同时按100 元/小时赔偿被影响单位。四是部门影响,各自承担。对安全生产影响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对所有涉及部门进行单独考核,不得共同承担。五是职工个人,追责赔偿。由于职工本人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生产影响的,以追查记录认定的结果为准,并按以下原则进行赔偿:造成掘进队停止作业2 小时及以上的,按50~200 元/小时赔偿工时费;造成机电、运输、防突队影响0.5 小时及以上的,按50~200 元/小时赔偿工时费;材料、能耗按直接损失额的20~60%由使用单位承担赔偿;职工个人赔偿不低于单位总赔偿额(工时费和材料及能耗之和)的20%~40%,相关管理人员赔偿按总赔偿额的5%~20%执行,若当月赔偿超出有关规定,可逐月赔偿。
      为了保证把上述安全生产新规定落到实处,该矿党政明确要求,要用强劲势头打压不负责任的人和事,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给予组织处理。同时,该矿还成立了以纪监、组织、安监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组,全面督查安全新规定的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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